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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9月1日起實施!來看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在原有科技小巨人工程扶持政策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政策體系,聯合發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
本《辦法》共7章、18條,分為總則、支持對象與條件、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申請、受理與推薦、評審與立項、服務發展與績效評價和附則。
1.
第一章“總則”共3條。
包括目的依據、實施對象和特點、實施方式以及上海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和各區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等。其中,明確了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實施對象為科技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
2.
第二章“支持對象與條件”共4條。
明確了申報主體、支持類別、申請條件等??萍夹【奕斯こ躺陥竺嫦蜃缘怯洕M3年及以上、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業。根據實施定位,申請企業應滿足研發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投入、主營業務收入、前三年增長或股權融資等方面一定的條件。
3.
第三章“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共2條。
具體介紹支持方式、資助額度、實施周期??萍夹【奕斯こ滩扇『笱a助支持方式,立項企業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2年實施期結束后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獲得相應資助。
4.
第四章“申請、受理與推薦”共3條。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申請條件者,可按每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進行自主申請。各區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推薦。
5.
第五章“評審與立項”共2條。
市級有關部門開展評審立項,擇優形成擬立項名單并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發布立項通知,并為立項企業發放有關證明。
6.
第六章“服務發展與績效評價”共2條。
市區兩級有關部門建立相應工作體系,加強跟蹤服務,在技術研發、科技金融、全球化發展、協同創新、人才培養、上市培育等方面提供政策服務。實施期結束后,組織企業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通過”的,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次給予相應的資金資助;評價“未通過”、“結題”的,不予資金資助。
7.
第七章“附則”共2條。
包括解釋權、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政策問答
問
《辦法》第四條中非上市企業如何界定?
答:本《辦法》中非上市指的是企業股票沒有公開發行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新三板掛牌、N板和E板等場外交易企業在科技小巨人工程申報范圍內。
問
《辦法》第六和七條中提及的復合增長率如何計算?
答:本《辦法》放寬了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成長性方面的申請條件。申請前三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復合增長率20%以上”、“凈利潤復合增長率20%以上”、“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滿足其中一項即可。
復合增長率計算的是申請前三年企業的年均復合增長率,公式為(申請前第一年數據/申請前第三年數據)^(1/2)-1。以2021年申請為例,企業需要提供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有關數據,主營業務收入復合增長率為(2020年數據/2018年數據)^(1/2)-1。
問
《辦法》第六和七條中提及的股權融資,如滿足條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滿足股權融資方面申請要求的,需要提供增資擴股協議、股權融資資金到賬證明等材料。
問
某企業2018年獲得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并于2020年已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是否可以再次申請科技小巨人工程?
答:若2018年該企業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目前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申請要求,可以再次申請。若2018年該企業為科技小巨人企業,不可重復申請。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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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科規〔2021〕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科技部印發〈關于新時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科發區〔2019〕26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實施對象,是指從事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工程)服務,科技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其應有:較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并在相應的細分行業中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良好的信用記錄和較強的融資能力。其特征為創新型、規模型與示范性。
第三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區聯動方式。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會同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規劃、立項、評估和監管等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負責資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并配合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本市各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科技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組織申報,會同區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產業部門”)審核推薦,實施管理,會同區財政主管部門落實區級配套資金。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面向注冊登記滿3年及以上,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業。
第五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對象分為兩類: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主要條件:
(一)上年末企業研發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制造類不低于1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不低于30%;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三)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
(四)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內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五)企業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
(一)上年末企業研發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制造類不低于2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不低于50%;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之間;
(四)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內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8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五)企業應有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測試平臺等)、研發計劃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和較完善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有較強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開展技術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市級財政資金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在立項后,按照創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在取得成果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獲得相應資助。
市級財政資金按照不超過實施周期內相關研發支出20%的比例給予資助,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50萬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家。區級財政資金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第九條 企業承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周期為2年。
第四章 申請、受理與推薦
第十條 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每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路徑、申報材料等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條件者,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進行申請填報。企業應對所提供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區科技部門應會同區產業部門按本辦法第六、第七條申報主要條件的規定,對申報企業嚴格審核,將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者分類匯總后向市里推薦。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三條 市科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評審立項,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形成擬立項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發布立項通知。
第十四條 獲得立項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由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共同發放“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立項證明。
第六章 服務發展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各區建立橫向協同、上下聯動的培育發展工作體系和常態化跟蹤服務機制,及時跟蹤企業成長動態,梳理掌握企業訴求并通過本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等予以協調解決。
圍繞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發展的創新需求,在技術研發、科技金融、全球化發展、協同創新、人才培養、上市培育等方面,指導用好惠企政策,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融資、并購與上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管理,海外市場拓展,產學研合作與產業鏈協同,企業家與專業人才培育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六條 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期結束后,市科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組織企業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和執行情況評價環節。
(一)財務審計事項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研發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實施期內營收狀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等。
(二)執行情況評價按領域分組開展,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評分方式,主要圍繞企業成長能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社會貢獻能力等方面進行。
1、綜合績效評價“通過”的,評價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次,給予相應的資金資助。具體標準以當年度績效評價通知為準。
2、綜合績效評價“未通過”、“結題”的,不予資金資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